词汇 | 劉發鋆 | 正文 |
释义 | 劉發鋆1909——吉林人,1909年 (清宣統元年) 生。1934年畢業於私立北平朝陽大學法律系。後赴日本研究司法制度。抗日戰争爆發後回國,任吉林省政府秘書。抗戰勝利後,協助李祖慶接收東北司法機關。嗣派充遼寧高等法院,暨撫順、九臺等地方法院推事及院長。1948年任湖北省高等法院推事及崇陽地方法院院長。1949年8月,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推事。1950年8月,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推事。1952年8月,任宜蘭地方法院院長。1964年1月,任臺灣高等法院庭長。1972年10月,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首席檢察官。1975年9月,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。1981年3月,任“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”委員。著有《民法債編實用》、《民事訴訟法要論》、《民事訴訟實務》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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