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词汇 捉钱
正文
释义 捉钱唐时官府放债收利的一项办法。初沿袭隋制,各级官署的办公费不发全数,只发一定数额的*公廨本钱,由各官署分发给有关的令史、府史(即“捉钱令史”)和一些民户(即“捉钱户”),让他们放债或经商,赚取利润,然后每人定时交纳大大超过所发本钱的钱财。官署往往私自扩大捉钱规模,捉钱人可得到相应官署的庇护,捉钱户可免徭役,商人可乘机营私,有时一官署捉钱人竟达数百。

捉钱 

亦称“公廨本钱”、“月料钱”。唐代官府的高利贷和商业资本。唐初,设置公廨本钱,由官营贸易取息,计员多少为月俸料钱。贞观十二年(638年)罢,十五年复置。由诸司令史掌管,号捉钱令史。每人以公款五万钱以下作为本金,交市肆贩易,月收息钱四千。而且这种公廨本钱分配都有规定,据《新唐书·食货志五》载,京兆、河南府公廨本钱三百八十万,太原及四大都督府二百七十五万,中都督府、上州二百四十二万,下都督、中州一百五十四万,下州八十八万;京兆、河南府京县一百四十三万,太原府京县九十一万三千,京兆、河南府畿县八十二万五千,太原府畿县、诸州上县七十七万,中县五十五万、中下县、下县三十八万五千;折冲上府二十万,中府十五万,下府十万。唐政府就是这样在全国各地重利盘剥人民,把人民置于水深火热之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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