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词汇 法治
正文
释义 法治战国时法家的政治主张。与儒家的“人治”相对。先由李悝、吴起、商鞅、申不害、慎到等所提倡,后经韩非总结,形成法、术、势结合的完整的治国理论。“凡术也者,主之所以执也。法也者,官之所以师也”(《韩非子·说疑》),“任人者,使有势也”(《韩非子·八说》)。中心内容是“以法治国”(《韩非子·有度》),制定明确的法律,奖励耕战,禁奸塞私,“厚赏而信,刑重而必”(《韩非子·定法》),并用法律统一思想,“以法为教”,“以吏为师”,使“境内之民,其言谈者必轨于法”(《韩非子·五蠹》)。还曾提出“法不阿贵”,“刑过不避大臣,赏善不遗匹夫”,要求不分贵贱,一律齐之于法,反对古代贵族等级制度。为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。
法治战国时期法家的政治主张。与儒家的“人治”主张相对。强调“民一于君,事断于法”(《太平御览》卷六百三十八引慎子语)。主张“任法而不任智”(见《艺文类聚》卷五十四)。认为统一的法律与严格的刑赏,为治国之根本。其理论核心为加强封建君主专制政权。为李悝、商鞅、申不害、慎到、韩非等所提倡。前期法家中,慎到和申不害分别主张用“势”和“术”来推行法治。商鞅强调统一法令“为治之本也”(《商君书·定分》),并以“壹刑”、“农战”等政策为其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。韩非兼取前期法家“法”、“术”、“势”三派之长,提出了完整的法治理论。规定一切都“断于法”,“一法而不求智”(《韩非子·五蠹》),“法不阿贵,绳不挠曲”(《韩非子·有度》)。实行法治的关键是掌握“刑”、“赏”、“二柄”。用“严刑”、“重罚”,“使国安而暴乱不起”(《韩非子·奸劫弑臣》)。用“循名责实”办法考核、奖励官吏。主张“以法为教”,“以吏为师”(《韩非子·五蠹》)。采取“宰相必起于州部,猛将必发于卒伍”(《韩非子·显学》)的用人原则,重用“法术之士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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