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词汇 弼德院
正文
释义

弼德院 

清末官署名。1911年(宣统三年)清政府仿行宪政成立责任内阁,为总揽国政的最高机关,但又恐其职权过重,另设弼德院,规定“该院权限与内阁相为维系”,名为“用备顾问”,实则以为制约。设院长、副院长各一人,顾问大臣三十二人,均由特简。弼德院甫告成立,清朝即亡,实际上并未起任何作用。1917年反动军阀张勋拥清废帝溥仪复辟,宣布恢复清制,曾再设弼德院,以徐世昌为院长,康有为为副院长。张勋复辟昙花一现,弼德院也随之消亡。
弼德院官署名。清宣统三年(1911)四月与责任内阁同时设立。权限与内阁相与维系,以为制约,用备顾问。设院长、副院长各一人,顾问大臣三十二人,掌参预机密事务,并审议“洪疑大政”;参议十人,掌纂拟章制。下置秘书厅,设秘书长一人,掌日常行政事务。九月,袁世凯组阁时,该院任命院长一人,顾问大臣九人。清帝退位时裁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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