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词汇 更名田
正文
释义

更名田 

又称更名地。清政府于康熙八年(公元1669年)下令,将一部分原来明藩王所占土地给予“原种之人,令其耕种”,永为世业。即承认农民对这些土地的所有权,号为更名田。第二年,又鉴于更名田内,“输粮之外,又纳租银,重征为累”,改为“与民田一例输粮,免其纳租”。减轻了对这一部分农民的剥削。
更名田清代民田之一种。亦作更名地、更明地、废藩田产。康熙八年(1669)颁诏,将明代宗藩所遗田地,改归民户所有,入所在州县缴纳赋税。这种田地主要分布于直隶、陕西、河南、山东、湖广、四川、江西数省,总数约数十万顷。各省税则不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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